2025年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務員招錄公告
新一輪的綜合招聘考試暫定于2025年9月27日在香港舉行。為方便在香港以外地區升學或居住的考生,年終的綜合招聘考試及紙本形式的《基本法及香港法》測試( 學位/專業程度職系)亦會在一些香港以外的城市舉行,暫定日期為2025年11月29日。有關年終考試的詳情將于本年稍后公布。
推行「綜合招聘考試及《基本法及香港法》測試(學位/專業程度職系)電子成績證書」
綜合招聘考試及《基本法及香港法》測試(學位 / 專業程度職系)電子成績證書」網頁。
綜合招聘考試
綜合招聘考試包括三張各為45分鐘的選擇題形式試卷,分別是英文運用、中文運用和能力傾向測試,目的是評核考生的英、中語文能力及推理能力。英文運用及中文運用試卷的成績分為二級、一級或不及格,并以二級為等級;而能力傾向測試的成績則分為及格或不及格。英文運用及中文運用試卷的二級及一級成績和能力傾向測試的及格成績有效。
香港中學文憑考試英國語文科第4級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一級成績。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中國語文科第4級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一級成績。持有上述成績的申請人,可因應有意投考的這連結會以新視窗打開。公務員職位的要求,決定是否需要報考英文運用及/或中文運用試卷。
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或General Certificate of Education (Advanced Level) (GCE A Level) English Language科C級或以上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C級或以上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持有上述成績的申請人,將不會被安排應考英文運用及/或中文運用試卷。
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或GCE A Level English Language科D級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一級成績。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D級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一級成績。持有上述成績的申請人,可因應有意投考的這連結會以新視窗打開。公務員職位的要求,決定是否需要報考英文運用及/或中文運用試卷。
在International English Language Testing System (IELTS)學術模式整體分級取得6.5或以上,并在同一次考試中各項個別分級取得不低于6的人士,在考試成績的兩年有效期內,其IELTS成績可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持有上述成績的申請人,可據此決定是否需要報考英文運用試卷。
綜合招聘考試與公務員招聘
一般來說,應徵學位或專業程度公務員職位的人士,需在綜合招聘考試的英文運用及中文運用兩張試卷取得二級或一級成績,以符合有關職位的語文能力要求。個別招聘部門/職系會于招聘廣告中列明有關職位在英文運用及中文運用試卷所需的成績。在英文運用及中文運用試卷取得二級成績的應徵者,會被視為已符合所有學位或專業程度職系的一般語文能力要求。部分學位或專業程度公務員職位要求應徵者除具備英文運用及中文運用試卷的所需成績外,亦須在能力傾向測試中取得及格成績。
《基本法及香港法》測試(學位/專業程度職系)
《基本法及香港法》測試(學位/專業程度職系)是一張設有中英文版本的選擇題形式試卷,全卷共20題,考生須于30分鐘內完成。申請人如在20題中答對10題或以上,會被視為取得《基本法及香港法》測試(學位/專業程度職系)的及格成績。《基本法及香港法》測試(學位/專業程度職系)的及格成績有效,有關成績可用于申請所有公務員職位。持有《基本法及香港法》測試(學位/專業程度職系)及格成績的申請人,日后將不會被安排再次應考《基本法及香港法》測試。
《基本法及香港法》測試與公務員招聘
就所有由2022年7月1日起刊登的公務員職位招聘,在《基本法及香港法》測試取得及格成績是所有公務員職位的入職條件。《基本法及香港法》測試會考核申請人的《基本法》及《香港法》知識。無論公務員職位申請人過往曾否參加由公務員事務局舉辦的《基本法》測試或在個別局/部門公務員職位(學位╱專業程度職系)招聘過程中安排的《基本法》測試及取得何等成績,都必須在《基本法及香港法》測試中取得及格成績,方會獲考慮聘用。過往曾參加任何《基本法》測試的人士如欲應徵2022年7月1日起刊登的公務員職位招聘,亦須參加《基本法及香港法》測試并取得及格成績,方會獲考慮聘用。
除另有指明外,由廉政公署或其他機構非就公務員招聘所舉辦的《基本法及香港法》測試的成績,并不適用于投考公務員職位。
申請資格
綜合招聘考試及《基本法及香港法》測試(學位/專業程度職系)的申請人必須–
(a) 持有大學學位(不包括副學士學位);或
(b) 將于本學年或下一學年獲取大學學位(不包括副學士學位);或
(c) 持有符合申請學位或專業程度公務員職位所需的專業資格。
原標題:綜合招聘考試及《基本法及香港法》測試(學位/專業程度職系)(以下簡稱《基本法及香港法》測試)
文章來源:https://www.csb.gov.hk/tc_chi/recruit/cre/949.html?sessionid=-693505900
(責任編輯: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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