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甘肅省三支一扶考試公共基礎知識:刑罰
1.主刑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五種。主刑只能獨立使用,不能相互附加適用。
2.關于死刑制度
(1)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和犯罪時未滿 18 周歲的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
(2)審判的時候已滿 75 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除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人民法院核準。
(4)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 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 年期滿以后,減為 25 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人民法院備案。
(5)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3.附加刑
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驅逐出境四種。附加刑既可以附加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
(責任編輯:李明)